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广州夫妻下月起可凭证件互查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15:02  汉网

  南方日报讯 (记者 亓欣欣 实习生 张彬彬 通讯员穗妇宣)昨日,广州市妇联在第二届羊城家庭文化节上向羊城文明家庭派发了《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悉,《规定》赋予了夫妻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联名登记权,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该《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夫妻可凭证件互查财产

  《规定》中提出,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此外,“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持规定的材料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联名登记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表示,从以往的不能查到现在的依法可依,这次的《规定》是在过去法规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针对“财产互查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疑问,李建兰认为现在出台这样一项措施也是为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一个保障,但是社会生活毕竟是多样化的,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规以及规定来明确限定财产转移的问题。

  全国首创“维权意见书”

  《规定》第七条提到: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要求被侵害妇女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侵权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维护或者协助维护妇女权益。有关单位收到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后,并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30日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妇女联合会。

  李建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广州市妇联向有关部门发出维权意见书可以起到很好的督促作用,可以使妇女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得到更快解决,而这一措施亦属全国首创,有利于弥补目前妇联在行使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中手段单一、保障力度不够等不足。

  “防性骚扰”将可写进劳动合同

  女性在工作期间应如何避免和应对性骚扰,《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参加。”

  《规定》还明确:“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求助。妇女在公共场所遇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家暴”处理明确首办责任制

  家庭暴力事件因其突发性、潜在性而具有很大的查处难度。此次《规定》中提出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或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出警,其他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负有救助责任的单位不得拒绝、推诿。”

  为避免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方面互相推诿,《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处理的首办责任制,妇女第一次投诉的部门是哪个,哪个部门就要负起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公安、妇联、基层组织以及相关单位的救助职责和政府应建立庇护场所及多方合作机制的规定,这一措施有利于明确责任,及时、妥善安置被侵害妇女,保障妇女人身安全。

  观点碰撞

  允许夫妻互查财产会否引发信任危机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6月1日执行,《规定》中“允许夫妻双方互查财产”的条款引起了广泛关注,夫妻间根据一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可以对一方的财产进行查询在全国属首创。

  该条款一出即引来各方议论,既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认为无所谓的也不在少数。允许夫妻双方互查财产,是帮助弱者的良药,还是引爆婚姻信任危机的导火索?

  ●赞成派可防止恶意转移财产

  从事媒体行业的曾小姐在接受采访时提到:“我曾经采访过这种案例,男人在外面找二奶,离婚之前还悄悄转移财产,老婆离婚的时候不但感情受伤,在经济上也会蒙受损失。但即使同情也帮不了人家,因为这一块完全是法律盲区。”赞成者认为,在平时的婚姻生活中,隐瞒私人财产可能会导致家庭的不稳定,双方都知情会增强信任感。

  ●反对派公权力不应介入家务事太深

  也有人认为,这种允许财产互查的规定表面上看起来十分公平,但是,将这种行为合法化,可能会导致财产互查风行,并间接导致夫妻信任度降低以及关系不和谐。

  从国外回来的孙小姐就提出,在美国,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法律才会要求查清楚双方财产,这是为了保护离婚中的弱势一方。但在婚姻状态下,查对方财产应该是私人的事情,法律没有必要干预。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这一条例,不少人表示“家务事很复杂,公权力最好不要介入太深”。更有人直截了当地表示,私房钱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天经地义的事。

  ●律师法规实际操作性不强

  对于这一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来自北京的徐律师表示,以往在离婚案里面,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是财产部分,如果夫妻可以互查财产,对这类的案件的处理将顺利很多。但同时徐律师表示,该条款在操作方面还存在不足,若当事人将其房屋等财产购置在广州以外的地区,那就在该条款执行范围以外了。

  此外,由于受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规定》只明确了夫妻一方可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但没有规定向银行查询存款。因为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不能向银行提出查询另一方的存款的要求。对此,有关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如果怀疑另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到银行进行账户查询。

转发此文至微博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