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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拟修法将欠税追缴执行期限延长为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15:5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27日电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为确保租税公平与正义,台“行政院会”27日通过“税捐稽征法第23条修正草案”,将原本欠税追缴执行期限由先前的5年延长为10年,至2017年3月5日止。

  原条文规定,在“税捐稽法”于2007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执行,尚未终结的欠税案件,追缴最终期限2012年3月5日,但引发社会哗然与舆论强烈批评,认为原条文形同对欠税人的租税大赦,相对于如期纳税的绝大多数纳税义务人而言,并不公平。

  “行政院长”吴敦义上周表示,依“税捐稽征法”规定,有些欠税大户所欠税款,将会在两年后一笔勾销,在考虑社会观感,以及确保租税公平与正义,必须全力追讨欠税大户所欠税款。他要求“财政院”与“法务部”提出必要的因应作为,“财政部”于是提出“税捐稽征法第23条修正草案”,将欠税追缴期限延长5年至2017年3月5日止。

  吴敦义说,纳税是民众应尽的义务,落实追缴欠税尤其是大笔税款,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及民众期待,他指示“财政部”积极与“立法院”各党团协调沟通,尽速完成“税捐稽征法第23条修正草案”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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