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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前不缴物业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03:03  汉网-长江日报

  经过数年酝酿、几经易稿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昨天正式出台,定于今年10月1日施行。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费等许多大胆创新的做法,或许能化解现在许多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

  政策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之前,开发商对于在小区内成立业主大会并不积极,而这种‘不作为’也造成了小区‘主人’的缺失。新《办法》中,开发商被要求扛起前期物业服务责任,他们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的积极性将更加明显。

  如果按照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物业费计算,一个住宅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小区,开发商每个月就得掏出10万元,业主大会的筹备期以3个月计,3个月的时间开发商要为购房人支付30万元的物业费。如果拖的时间越长,费用会越高。(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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