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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犯罪倾向的“分类管控”不合时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03:53  燕赵晚报

  庾向荣

  前些时间,广州为了保证亚运期间的安全,提出了严管重症精神病人。如果说重症精神病人,特别是肇事型精神病人的指向还十分明确的话,那么山西娄烦警方确定的八类重点人员则十分笼统。这8类人员分别为极度贫困型、矛盾纠纷型、精神失常型、仇视社会型、身背大案型、行为反常型、缠访闹访型、涉毒人员型,警方将派专职民警随时跟踪这8类具有潜在性质的、“郑民生”特点的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5月27日中新网)

  如果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内部安保手段,对一些有倾向性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控,这并无不当。当然,前提条件是要严格控制范围和知晓人员。但如果作为社会管理手段,甚至作为一种有效的经验进行推广,则显得十分荒唐。

  常言道,堵不如疏。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总会存在一些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光靠强硬的管控是堵不住的,不要说仅仅是随时跟踪,就是将这些所谓的“危险分子”关起来办学习班,也未必能管得住。最治本的做法就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极度贫困型的,要想方设法让其摆脱极度贫困的状态。精神失常的,要让他们能进医院治疗。有矛盾纠纷的,找准根源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如果问题不解决,所谓的管控又起什么作用呢?

  这些重点人员,虽然是有危险倾向的人物,但未必是危险人物。真正想报复社会的人,也未必把仇恨写在脸上,就像郑民生在邻居眼里一直是个和善的人,一直到他犯下惊天大案为止。娄烦警方确定的重点人员只有百十来名,如果人数更多,有限的警方能够承担得起随时跟踪的重任吗?

  更让人担忧的是,这样的分类透露出的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倾向。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这是宪法的明确规定。除非公安机关掌握了其违法犯罪的证据,否则就不能对一名公民进行跟踪,不管他是极度贫困还是行为反常。如果跟踪还是没有效果的话,警方会不会采取集中教育甚至羁押等“有效”的措施?这让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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