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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禁烟”未入消防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03:53  河北青年报

  河北青年报讯(记者李国静)“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烟。”这条曾出现在《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中的规定,曾引起广泛关注。该修订草案后更名为《河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26日,《河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票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但上述“禁烟令”最终被删除了。难道影院内的烟和明火都解禁了?

  消防新规删除“禁烟”条文

  《条例》初次提请审议时,“严禁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规定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

  今年3月份提请二次审议时,“禁烟”的提法没有在媒体报道中出现。原来,这条规定在二次审议中便被删除了。在26日通过的《条例》中,“禁烟”的规定也没有再出现。

  《条例》只是规定,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和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否则,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这并不意味公共场所可吸烟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烟,有的人表示支持,也有人认为小题大做,“自觉约束就好,不用写入条例”。省会某影院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提醒观众不要吸烟,但发现有人吸烟一般是提醒其熄灭。

  “可操作性不强,有一定的执法难度。”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薛静对最终取消这一规定如是解释。她还表示,法规规定的应该是一类行为而非逐一罗列,而这条规定过于详细,不利于法规的实施。

  薛静还表示,没有写入条例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就可以吸烟或使用明火。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规定,这些行为是违法的,违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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