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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不达标的外地车禁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04:46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刘旭)昨天,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对外地机动车转入哈尔滨市落户加以严格限制。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哈尔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截至去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接近60万辆,且以年均17%的速度递增。检测显示,当前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呈逐年加重趋势,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去年环保部颁布实施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从高到低分为绿色、黄色两种,并规定了统一标准。《条例(草案)》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可提出对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限制行驶时间、区域的交通管制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外地旧机动车特别是被其他城市淘汰的旧车到哈尔滨市落户的数量逐年增加,给哈尔滨市的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方面带来了很多问题。《条例(草案)》中规定,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并经依法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环保部门不予核发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同时,巡查人员将在道路上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巡查,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实施影像拍摄,并将其车辆牌号在媒体上公布。被曝光的机动车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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