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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不离手12万全“飞”走 一审判银行赔7万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05:57  东方今报

  2009年12月24日晚,郑州市民赵女士储蓄卡卡不离手,卡里的近12万元存款却被人通过21笔转账或取现,在36分钟内陆续取空。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将银行告到法院。

  今报跟踪报道了赵女士报警、起诉银行、曲折为自己维权的全过程。昨日,此事有了最新进展: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银行支付赵女士存款70500元。据悉,银行已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报记者 陈亮 通讯员 南南

  【案情回放】

  卡不离手36分钟内被异地取走12万

  2009年,郑州市民赵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为及时掌握卡内资金状况,她还办理了手机信息提示服务。

  2009年12月24日晚,赵女士正和朋友们一起过平安夜。23时31分,赵女士的手机短信铃声响起,本以为是祝福短信,可一看,她大惊失色:储蓄卡被支取了29800元。

  卡就在自己身上,谁取走了自己的钱?赵女士和朋友赶紧到最近的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查询,果然,29800元不翼而飞!

  23时34分,短信铃声再次响起:

  23:34ATM 支 出 9 笔 共38100.00元,手续费50元。

  赵女士更慌了,赶紧拨打银行24小时服务热线,挂失未果。

  23时45分,赵女士又接到短信:

  23:45ATM支出2500.00元,余额48529.54元。

  23时55分,赵女士拨打110报警。

  在警察询问情况过程中,她又接到了短信:00:07ATM支出11笔共48400.00元,手续费114元,余额15.54元。

  36分钟,21笔钱不断被转账或取现,共被人取走118600元,而银行卡就在身上。

  随后,赵女士多次找银行方面协商赔偿,但均无果,她遂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她的损失118600元,还要求赔偿其他损失10000元。

  【争议焦点】

  未及时报警或挂失,损失部分算谁的?

  银行方面认为,赵女士在查询得知其卡内存款被非法支取后,完全有时间拨打银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并办理挂失,也可以修改密码,但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赵女士于2009年12月24日23时31分接到29800元被支取的短信后,立即到最近的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其间,又接到两条取钱短信,慌乱中,赵女士开始拨打银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并于23时55分拨打110报警。

  其间24分钟的时间,即便无法接通工行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即便赵女士对此事的骤然发生产生了心理上的慌乱、紧张和不知所措,但赵女士完全有时间在自动柜员机上通过修改密码,以防止损失继续发生。

  就因赵女士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法院认为,赵女士对23时55分以后扩大的损失无权索赔。

  在赵女士要求被告赔偿的118600元中,法院对其中23时55分之前的损失70500元予以支持。

  让丈夫取钱,算不算泄露银行卡信息?

  银行方面称,赵女士在办理储蓄卡的申请书上签名确认其“自愿遵守《银行章程》及相关业务,对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而该《章程》第四条规定,申请储蓄卡必须设定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银行查明,2009年11月1日,赵女士的丈夫陈平持该卡在柜台凭密码支取了49000元,银行怀疑陈平向他人泄露了卡的信息。

  对此,二七区法院认为,该申请书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格式条款免除银行方面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该条款无效。赵女士在银行卡内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陈平持该卡凭密码取款的行为不能证明原告向陈平以外的其他人泄露了卡的信息。

  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在付款时必须履行取款权利人身份审查义务,以识别取款权利人。在本案中,赵女士的储蓄卡还在本人手中,本人又在郑州,其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河南登封)银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上被支取、转账,也就是说,银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不能达到足以识别取款权利人以维护储户存款安全的目的,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被告银行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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