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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强行驾车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06:18  钱江晚报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姚建彪律师和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孙泽民律师都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傅程君进行拘留,是比较适合的。

  两位律师做了一番比较: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态度是否是故意的。

  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而故意还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会造成某种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指当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某种后果,且“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傅程君明知吸了毒以后会造成幻觉,开车是很危险的,但他还是要开车,对危害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

  量刑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钟超 娄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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