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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用监控偷窥可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06:23  台海网

  台海网5月28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昨日,福州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将开展为期2个月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对保安员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警方新闻发言人指出,从今年6月1日起,为期2个月的开展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后,将对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未按照有关条例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则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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