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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前不用缴物业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06:33  浙江在线_今日早报

  业主大会成立前

  不用缴物业费

  新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昨出台

  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费、小区车位先照顾“自家人”、物业服务价格应公示……昨天上午,几经易稿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定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新《办法》中许多大胆创新的做法,或许能化解现在许多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

  政策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可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10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所有项目,直到业主大会成立前,或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三个月之内,所有物业服务责任都必须由开发商承担。这也意味着,业主在这期间不用承担物业费。购房人在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应当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出现。

  小区车库先照顾“自家人”,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政策还规定:不得以欠物业费为由停水断电;新老物业交替有权责;物业公司每年定期晒账单;业主可请第三方评估物业;持评估报告同企业“讨价还价”。据北京晚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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