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7日讯(记者管慧晓通讯员陆革韩娟)因为买卖双方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合作关系,在一次价值5万元的电缆买卖中,双方合同中并没有写入违约金等事宜。结果买方拖欠2万货款一直不肯支付。
青岛市李沧区某电缆厂与某建材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了某品牌的电缆买卖合同,总价为5万元。由于对方是老客户,以往贸易往来中确定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而本次合同涉及款项又相对较小,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写入违约如何处理。随后,电缆厂发出5万元的货物,但是建材公司仅支付了3万元。双方约定在2010年前支付剩余货款,但是建材公司却一直不肯支付。几次交涉未果,电缆厂带着合同来到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咨询。
经了解,该建材公司承认欠款事实,但其声称由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及还款协议中均未约定违约金,不同意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经工作人员反复调解,最终建材公司支付了电缆厂货款2万元,并给予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