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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霸王条款” 八类格式条款或须备案才能用

  本报讯(记者 肖刚)昨日,《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进行二审。和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法律责任”中,提高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力度,对“采取欺诈行为订立、履行合同”或者“以参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的名义订立合同后,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可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市民在买保险、缴纳水电气费或者签订旅游合同时,通常会被对方提供“格式条款”,密密麻麻的文字不仅很难看清楚,当看到明显不公平规定让对方修改时候,还会被告知:“这是统一的合同,不能修改”。不过,这样的状况可能得到改变。根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八类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提供方必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备案。二审稿分别对初次备案和变更备案作了时间限定,初次备案的,要求提供方在首次使用前30日报备案,以便有充足的时间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而对变更备案的,则要求提供方在使用前15日报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加大了违法条例的法律责任。首先在最低处罚金额上,进行了明确或者提高。如对于伪造合同示范文本,一审稿中只规定了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二审稿中则规定了最低5000元的罚款。

  再如对“采取欺诈行为订立、履行合同”或者“以参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的名义订立合同后,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若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在一审稿中,即使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也只有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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