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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尾号为2800的读者问:我购买了一套房,当时开发商口头承诺赠送一个2平方米左右的阳台,但后来物业说那个阳台是公用阳台,禁止我使用。请问我可以此为由提出退房吗?
包打听:不可以此为由提出退房。该阳台如果是公用的则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予以处置。如果开发商所交付的该房屋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亦不违反《购房合同》之约定,您在没有法定或《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退房)相关事由的情况下,无权主张退房。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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