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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拨业主申请筹备组协调“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14:16  法制晚报

  业委会成立“门槛”降低 5%以上业主可启动首次业主大会 市住建委解释 若牵头人过多——

  多拨业主申请筹备组协调“统一”

  本报讯(记者陈斯)如果一个小区出现多拨业主申请成立业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通过由其指定筹备组组长,协调各方组成一个业委会。

  昨天,《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办法》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提出一系列措施,引发多方关注。

  新出台的《办法》中,优化了业主大会筹备程序,简化备案条件。不必征得大部分业主同意,入住人数或面积达5%以上,业主即可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只要5%以上业主签字,就可以申请启动首次业主大会。在制定《办法》时,对这个比例进行了考虑,起初设想只要1人发起就可以,但这样有可能浪费行政资源,5%更合适。这个数量的业主容易召集。”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说。

  这个政策无疑降低了业委会成立的“门槛”,但会不会引发一个小区内多人牵头成立业委会的局面?“在这个《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也经过反复的调研论证,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最终确定了业主大会成立时的双启动机制。”于良表示,双启动制度在启动和筹备这两个阶段是相分离的。

  在业主大会的启动阶段,业主和开发商推荐的代表都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这是启动阶段。但是,到了递交申请之后就进入了筹备阶段。

  在筹备阶段,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之后,会指定代表或委派公益律师担任筹备组组长负责筹备阶段的召集,体现了街道、乡镇对业主大会成立的协助、指导、监督作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因此,如果出现了多拨业主同时申请的情况,作为同一个申请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由其指定的担任筹备组组长的代表会协调各方分别推荐业主代表组成一个。

  “双启动”机制

  交房面积超50%以上,开发商应主动申请启动首次业主大会入住人数或面积超5%以上,业主可自行申请启动首次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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