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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正"两岸条例" 民航业在大陆收入可免税汇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16:2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28日电据台湾“中广新闻网”报道,台“立法院”于28日三读通过增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9条之一,明订两岸区海、空运业者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相互减免营业税与所得税。协助台湾民航业者,可以将在大陆的营收所得免税汇回台湾。

  据报道,为了让台湾各航空公司积压在大陆的营收款能够顺利免税汇回台湾,“立法院”于28日三读通过增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9条之一,明订两岸海、空运业者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相互减免营业税与所得税。曾经为此召开公听会的国民党“立委”丁守中表示,修法通过后就可以协助台湾民航业者,顺利将在大陆的营收所得免税汇回台湾。

  此前,两岸第三次两岸两会领导人商谈已签署“两岸空运补充协议”,两岸互免所得税、营业税,并可自由汇兑。不过在台湾方面没有法源的状况下,台湾业者拿不到免税证明,使得台湾航空业者在大陆的营业所得,无法将营收款项免税汇回台湾。

  据悉,修法条文三读后,第三次两岸两会领导人商谈的协议内容才正式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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