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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加强诉讼监督决定 严防刑讯逼供等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8日16:42  台海网

  东南网5月27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今后,福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要坚决纠正刑事案件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等问题,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切实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违法形式;严肃查处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今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了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督促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更加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近年来,云南“躲猫猫”、河南“赵作海案”等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完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有关人士认为,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有利于监督检察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从而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决定》中明确,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依法接受和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

  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通报制度,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意见,应及时落实并反馈。对于各级法院,《决定》要求切实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积极推行在法庭审理程序中纳入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情况,健全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交换机制,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同步监督,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依法惩处牢头狱霸,严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问题的发生。

  《决定》不仅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开展监督的重点,而且对检察机关自身接受制约和社会监督作出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经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我省福州、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相关决议。此次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将进一步把人大常委会的权力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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