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8日电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市陈姓女子与有妇之夫发生外遇被对方配偶发现后,签下契约保证不再犯,否则赔款,却继续与外遇对象交往,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陈姓女子违反契约,须赔偿新台币200万元。
据报道,判决指出,20岁的陈姓女子于2007年5月间与已婚的胡姓男子认识并进一步交往,两人多次出游、会面并发生性关系。胡姓男子的妻子发现后,并未提告或与丈夫离婚,而是要求陈姓女子签下保证契约。
判决表示,陈姓女子在契约中,保证日后不再与胡姓男子有任何联络、见面或有破坏婚姻感情的行为,如有违反,陈姓女子愿给付胡妻新台币20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并支付相关法律诉讼费用。
不料,胡姓男子的妻子在陈姓女子签下契约近1年后,又发现陈姓女子与胡姓男子私会,违反切结书所保证事项,认为陈姓女子所为难以原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姓女子赔偿新台币2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陈姓女子所签订的切结书,为未违反公序良俗的契约,陈姓女子须赔偿胡姓男子的妻子200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