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6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条例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条例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