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浙江省委联合召开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
早在1990年,我省就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省人大将《条例》修订工作列入了2009年一类立法计划,并于2009年初正式启动新条例的立法工作。
《条例》对未成年人相关的抚养与监护、教育与安全保障、公共服务与监管、特殊群体保护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是凸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县级以上设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将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二是强调了学校的导引和干预功能。规定学校应当配备法制辅导员和健康辅导员,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对学生进行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和珍惜生命、自我保护的教育,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等。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公共服务和信息的监管力度。《条例》要求健全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对未成年人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不良信息的净化和过滤,营造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
四是完善了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措施。《条例》提出有条件的地市应当设立专门学校,为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提供托管教育。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本报记者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