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浙江省消防条例》实施
出租房不符消防安全
出租人要被罚
□通讯员 吴晖 本报记者 洪慧敏
早报讯 昨天,《浙江省消防条例》通过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该条例规定,今年9月1日起,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若责令改正却逾期不改,单位出租人将被处以2000元—2万元的罚款;出租个人处以200元—2000元的罚款。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17条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对于“承租人”,条例第17条也作了规定:“……(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另外,“条例”还规定“单位、个人敷设电线、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用气。”
《浙江省消防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