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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官讨要分红二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9日06:31  三秦都市报

  神木法官入股煤矿讨要分红一事又有新情况,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件缘由有别的是,案情急转直下。案情“事实”由“入股讨要分红”直转为“退股后继续讨要股份”。5月2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张继峰退股属实

  榆林中院认为,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明确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系违法行为,且张继峰在2005年7月与陈旺荣已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分别于2006年、2007年两次收取了陈旺荣给付的退股款360万元,张继峰出具的收据中亦载明系返还款,证明退股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因此,陈旺荣认为张继峰已退股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由于陈旺荣在原审审理时既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原审法院根据张继峰提供的证据认定其持有股份的事实,显系错误。张继峰入股投资煤矿的行为本已违反法律规定,其在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全额领取了退股款及利润后,为追求更多的利润提起诉讼,更属错误,其请求分红和确认股份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与二审“事实”大相径庭

  一审审理查明案情

  宋家沟煤矿在2005年转让给陈旺荣,煤矿价值1800万元。同年2月,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入股180万元,陈旺荣给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张继峰宋家沟煤矿入股款壹佰捌拾万元”的条据,占该煤矿1800万元的10%股份。2005年、2006年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分红360万元(两次,各180万元)。2007年7月底,煤矿扩股为5000万元,新吸收合伙人余某和冯某,与陈旺荣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冯某接管煤矿后,2007年按合伙金额100%分红,2008年按合伙金额120%分红,但2007年只给张继峰夫妇300万元,扩股后张继峰夫妇没有退出合伙,仍然是宋家沟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占煤矿股份10%份额为500万元。

  二审审理查明案情

  张继峰与陈旺荣是同学关系,2005年初,陈旺荣因资金短缺让张继峰在其经营的宋家沟煤矿投资入股。2005年2月23日,张继峰入股180万元,陈旺荣出具了“今收到张继峰宋家沟煤矿入股款壹佰捌拾万元”的条据,双方再未办理其他任何手续。2005年7月,陈旺荣以干部不能入股为由提出让张继峰退股,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约定陈旺荣给付张继峰退股款及利润共计360万元,因陈旺荣不能当即给付,双方约定在2006年、2007年分两次付清。2006年3月2日,张继峰收到陈旺荣的退股款180万元,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宋家沟煤矿返还款180万元”的收据。2007年2月11日,张继峰第二次收到陈旺荣的退股款180万元,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宋家沟煤矿陈旺荣返还款180万元”的收据。因当时入股收据张继峰未找到,陈旺荣未能收回该条据。2007年7月25日,陈旺荣将煤矿出卖给冯增鹏。陈旺荣以张继峰在其困难时给予过帮助为由,又于2008年3月1日给张继峰300万元,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宋家沟煤矿分红款人币叁佰万元”的收据。后张继峰在电话中要求陈旺荣在宋家沟煤矿给其留股20-30万元,陈旺荣称其股份全部转让,张继峰也不能再入股(张继峰经公证机关公证向法院提交的通话记录)。为此,张继峰认为其继续持有股份提起诉讼,请求陈旺荣给付2007年后的分红款并确认其在宋家沟煤矿享有10%的股份。

  一审与二审依据法律不同

  此前横山一名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案件审理中,没有偏袒原告张继峰。”并称张继峰状告煤矿的案子是神木县法院受理的,并通过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到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而中院转来的是一起民事纠纷官司。在本案中,原告张继峰仅仅是一个公民,与被告享有同样权利。可见,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而在榆林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理中,榆林中院认为: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明确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系违法行为。可见与一审依据的法律也大相径庭。

  榆林纪检委将启动问责程序

  法官张继峰状告煤矿讨要红利一案经媒体报道后,有关榆林两级法院清查张继峰“入股煤矿”不力,立案及审判存在瑕疵的质疑不断。昨日下午,记者从榆林市纪检委一负责人处获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市纪检委也将于近日启动问责程序。

  实习记者 杨超 安鹏举 本报记者 贺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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