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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立法规定向未成年人卖烟酒可罚2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9日07:2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5月28日讯 (记者 李文鹏 实习生 王以菲)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正在审议中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将社会保护单独设为一章,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否则将对烟酒经营者最高处罚2000元。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吸烟。

  经营者如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且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可以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修订草案》还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烟草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上述这些营业性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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