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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单行条例出台 保障迪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9日08:30  云南网

  出台单行条例依法维护和谐藏区 迪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了法律保障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决议。据悉,通过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保障和引导地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在国内尚属首例。

  近年来,我省迪庆藏区民族团结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和谐的香格里拉”受到广泛关注,得到中央领导充分肯定。为进一步维护民族团结,努力建设成为全国最好的藏区之一,迪庆州启动了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工作。

  该条例涵盖保障平等权利、促进繁荣发展、尊重风俗习惯、维护团结稳定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没有重复上位法规定,而是结合当地实际,主要规定了促进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的内容,如结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维护民族团结的不同职责,并规定该项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进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条例还将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以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厂矿、进社区、进村寨、进寺院、进教堂等近年来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

  保障各民族共同发展,是条例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该条例分别对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等做出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州内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民族都应配备1名以上干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令人关注的是,结合生态建设,条例还规定要合理开发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维护资源地各民族群众切身利益,改善人居环境。

  该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设立民族团结进步月(日),将每年的9月和9月12日分别确定为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月、民族团结进步日,确定不同主题,开展系列活动。为引导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该条例将表彰相关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规定:该州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时限分别为州级每5年、县级每3年、乡镇每2年,获得州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的个人,享受同级劳模待遇。

  记者 刘晓颖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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