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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让正常人进精神病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9日09:49  生活新报

  5月27日,公安部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强调,防止司法鉴定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在收治精神病人中要特别注意收治程序和收治对象的把关,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

  “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乍一看,以为这是一个被网媒加工过的“标题党”,但通读全篇报道,才知道新闻标题确实不虚,公安部的会议确实如是说:“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不知道公安部这个会议精神的原意或初衷究竟为何意,但如果仅在字面上理解,分明是说:如果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审核同意,不是精神病的人也是可以接收的了?

  即便是语言措辞上的低级错误也是不能原谅的,再怎么说,这也是国家最高警察机关向全国警察系统发布的指示吧?且不说各地公安机关会不会机械地执行,光说影响与公信就足以不堪承受了。

  然而,换一个角度分析,联系到现实当中大量的正常人“被精神病”现象,却又不能不叫人半信半疑:其中是不是带有某种暗示的意味?就在上个月,湖北男子彭宝泉、邓复华就因参与上访事件被十堰市警方送进精神病院。不管是什么原因让这两名男子几天后便走出精神病院,都说明他们并不是精神病人员。那么,不由得怀疑,莫非公安系统内部真的存在一种或明或潜的规定或“精神”,公安机关真的有权把不是精神病的人送进精神病院?没有人会公开承认存在这样的“精神”,然而媒体公开报道出来的公安部会议这一低级“纰漏”,却很难不让人浮想联翩。

  我认为,公安部必须站出来明确解释一下,会议精神中关于“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一句究竟该做何理解?如果确属语言错误,那就立马澄清,明令全国公安机关:不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同意将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送进精神病院!既非精神病,何来“收治”一说?并且,仅仅要求“不得”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明确,一旦出现违法“送治”“收治”情况,该如何追责?这个问题是关键,而不能说,送错了,收错了,纠正了就没事,如此,公民的人身权利岂不是太“不值钱”了?

  有病的治病,犯法的依法处置,根本就不存在经谁同意就可以把“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送进精神病院的逻辑,不论对公民还是嫌犯,这都是最基本的权利问题,含糊不得的!

  最细消息:

  公安部辟谣:

  “无警方同意,精神病院不得收治正常人”系误解

  5月26日至27日,公安部在湖北武汉召开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

  会议强调,安康医院内要建立监督机制,坚决防止司法鉴定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在收治精神病人时要特别注意收治程序和收治对象的把关,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

  5月28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就安康医院工作答新华网记者问,称网站“对有关收治程序和对象产生误解”,安康医院的收治对象是有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对没有发生触犯刑法行为的普通精神病人,安康医院一律不得接收。

  中国警察网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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