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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不具备地区 推迟至七周岁入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9日10:07  生活新报

  云南省实施义务教育办法提出

  本报讯 记者 杨蓉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表决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变更《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执法主体的决定”表决通过,将条例中第七条的“省人民政府设立阳宗海管理机构,归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阳宗海的统一管理工作”修改为“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阳宗海管理机构,负责阳宗海的统一管理工作”。同时会议批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201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提出,本省实行9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应当以新学年开学时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至七周岁入学。该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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