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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两岸空运免税协议 航空公司叫好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9日10:17  台海网

  台海网5月29日讯 据中新网报道,台“立法院”28日三读通过两岸航空相互免税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29条之1修正草案”,未来台湾航空公司在大陆数以亿计的营收款将可以免税汇回台湾。

  消息传出,台湾各大航空公司齐声叫好,航空业界强调,乐见条例通过,未来资金运用可更为灵活。

  航空公司指出,其实早于去年第三次“陈江会谈”(大陆海协会长陈云林、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时,两岸就达成两岸航运相互免税协议,但因台湾相关法令未通过,增加业者困扰。也就是说,业者在大陆营业所得,必须先将钱存在大陆的银行,无法把钱汇回台湾。

  业界估计台湾航空公司迄今累计存放于大陆无法汇回台湾的金额高达新台币65亿,未来将可以顺利汇回台湾。

  业者表示,对于例终获通过“乐观其成”,更说资金汇回后,除能降低资金成本,也能增加资金运用的灵活度,还能增加利息收入。业者强调,条例通过后,海基会与陆委会将发出完成通知,航空业者持免税证明,就能将资金汇回台湾。

  按照大陆税法规定,台湾航运业在大陆地区的客货运收入应征收3%营业税及1.25%所得税,但海协会与海基会第三次领导人会谈已签署《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两岸互免相关所得税、营业税,并可自由汇兑。台湾地区立法机构28日通过的法律修订案,使两会上述协议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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