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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错 都不满责任认定 为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0日01:39  新文化报

  一场交通事故,一人腿部骨折。交警部门对该事故做了两次责任认定,出现较大差异;伤者的伤情鉴定同样也做了两次,说法也发生变化。事故双方对鉴定结果均表示不满。

  谁超车双方各执一词

  去年3月26日6时50分,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林大街一路口处,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货车欲右转弯,同时,一辆摩托车也欲右转,两车刮在一起,摩托车倒在了路上。摩托车上的贺仁成腿部受伤,货车车主孙宪江将其送进了医院。

  “当时我的车在前面行驶,转弯时后面过来一辆摩托车欲超车。由于路面结冰很滑,摩托车转弯时摔倒,他腿部是被摩托车砸伤。我送他去医院完全出于好心。”孙宪江在今年5月24日称。

  “我骑着摩托车欲右转弯时,听到后面有车鸣笛,我就减速慢行。这时看到一辆蓝色平头大货车开过来,由于路面有冰,我就把车停了下来。当我刚停下车,脚站在地上时,大货车的右后轮便轧在了我左腿上。我倒地后摩托车压在了我身上,大货车开出挺远后停下,司机见我受伤了找辆出租车把我送到医院。”

  “在我送他去医院的时候,他还说他的伤和我无关,但随后就变卦了。”孙宪江说。

  “把我撞倒后,是路人喊他车轧到人了,司机才停车。”贺仁成说。

  一方认为现场处理不公平

  孙宪江称,自己赶回现场时,抚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松江河中队姜晓亮等民警已经在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

  “交警的事故处理有明显倾向性,对我不公平。当时有个女的也在现场,后来才知道她是贺仁成的亲属,在松江河中队工作,并在现场指手画脚。”孙宪江称,当时是上班时间,地处两个公交站点,现场有30多人,但交警并没有取证调查,也未调取附近银行监控,有掩盖事实真相的嫌疑。

  “贺仁成的亲属郭春燕是一名协警,也就是我们中队的

  临时工,当时听说亲属出事了,她只是到现场看看,她怎么会对我们的现场勘察指手画脚呢?孙宪江说现场有30多人,那些都是路过的人,根本就没人注意到事故发生时的细节。我们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其辐射的范围只有银行的周边。”姜晓亮说。

  第一次责任认定书被撤销

  同年4月3日,抚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下发了责任认定书,认定孙宪江承担主要责任,贺仁成负次要责任。

  认定书称,孙宪江驾驶的货车超越贺仁成驾驶的摩托车时轧在贺的左腿上,造成其受伤。证据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和证人证言。事故形成原因是孙宪江违反超车规定,贺仁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孙宪江对责任认定不满,并提出质疑,随后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我们都是按着正常的渠道走的,松江河中队只是负责现场事故处理,事故认定由大队做的。这个事故处理没什么问题。”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建华说。

  同年10月21日,孙宪江拿到了省交警总队及白山市交警支队的答复意见。针对其对抚松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一案,经调查核实,给出3点答复:1.认定孙宪江违法超车的事实证据不足,只有贺仁成一方口供证实,没有其他佐证支持;2.认定两车损坏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两车没有接触;3.撤销该认定。

  一个月后,撤销决定下发到抚松县交警大队,责令其在10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次事故认定双方不满

  今年2月6日,第二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发。孙宪江由原来的承担主要责任,变成与贺仁成承担同等责任。

  “第一次认定说我的车轮从贺仁成腿上轧过去了,这次变成了我的右车轮与贺仁成左小腿外侧碰撞,还说我的车没有年检,未按规定打转向灯及没发现右侧的贺仁成。这都是捏造,让我承担同等责任,我也不认同,这和上次的责任认定区别不大,仍旧有问题。”孙宪江说。

  “虽然我没有驾照,没有行车证,但他的车手续也有问题啊。我的伤毕竟是因为他造成的,是他违规在先,让我和他承担同等责任太不公平,我希望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对待。”贺仁成说。

  “谁超车目前已经无据可查了,不再列入此次责任认定的证据范畴,但有其他的调查结果。孙宪江的车没有年检、没打转向灯、没有瞭望,但贺仁成什么都没有,所以经过研究后,双方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张建华说。

  “通化矿务局医院的诊断称,贺仁成的腿是被碾轧造成的。他是站着的,我怎么能从他腿上轧过去呢?还有两个不同的鉴定中心得的结果也矛盾。”孙宪江对两次的司法鉴定也提出质疑。

  去年12月3日,抚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贺仁成左小腿致伤原因符合轮胎碾挫、挤压形成;今年1月21日,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为:贺仁成因交通事故致左腿损伤,左腿胫腓骨闭合性骨折、左侧裤腿多处摩擦为交通事故所致,左腿胫腓骨闭合性骨折符合撞击挤压所致。

  姜晓亮认为,无论医院还是鉴定中心,结果其实是一致的,没有差别,只是说法不同而已,而孙宪江却咬住不放。

  “贺仁成的棉裤还在我们大队,棉裤上有明显的褶皱,可以看出轮胎的痕迹。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是省总队为这次鉴定指定,孙宪江仍持怀疑态度,那么下一步可以到公安部去做鉴定。”但张建华表示,目前尚无去公安部做第3次司法鉴定的打算。

  一审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孙宪江称,在拿到第一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他向白山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09年4月13日,白山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受理通知书,但贺仁成已向抚松县法院提起诉讼,该复核也就此终止。

  孙宪江称,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他提出调解,与其对话的是贺仁成的妻弟。“我愿意拿出2万元,此事就算终结,但贺仁成的妻弟提出了日后的相关费用,没能达成协议。我的车已经被财产保全了,为了能把车尽快提出来干活,我想和他私了,吃点亏就吃点亏。”孙宪江说。

  “好像是谈了一次,孙宪江说要承担一半的责任,我没同意。”贺仁成说。

  “我了解到的情况是,当时孙宪江是要给贺仁成2万元,贺仁成的妻弟去谈的,但称要回去问问他姐夫,之后就没有信了。”张建华表示,“调解必须得是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一方不同意,交警部门将不再为其调解。”

  赔偿没有谈成,贺仁成将孙宪江告上法庭,提出赔付目前发生的医药费等各项费用2.5万元。2009年6月20日,抚松县法院宣判,孙宪江赔偿贺仁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7万余元。

  “这只是先期的赔付,以后他治腿发生的费用还得由我出,他家人还提出什么腿短了的问题及误工费等。”孙宪江不服此判决,上诉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本报记者孙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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