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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示制度的难和禁止人肉搜索的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0日10:06  生活新报

  马涤明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其中规定禁止进行“人肉搜索”。在网络“人肉搜索”越来越多并具有影响力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中特别做出有关“公开个人信息”的明确规定,已经成为最近几年的一个趋势。(5月29日中国广播网)

  有些事情,国家颁布法规或政策后,地方上并不积极,比如历次的楼市调控政策;而有些事情,国家层面没有态度,地方上却积极得很。当然,地方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只要程序合法,也无可非议。问题是,某些选择性色彩较浓的“积极”,其权益主张的倾向性有些露骨,不能不叫人质疑和忧虑。“人肉搜索”曝光他人隐私的行为,确实有消极的一面,然而它又是舆论监督的有效手段。公民隐私被曝光于网上,这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来说,性质是消极的;但是“人肉搜索”若能够有效监督官员的不明财产及生活劣迹等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最终揪出腐败分子,那么它就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性质就是积极的。

  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不厌其烦地重复周久耕这样的例子。因为“人肉搜索”,导致周久耕等一批贪官的腐败劣迹曝光,终被绳之以法;尽管也“侵犯”了他们的个人隐私权,但这种“侵犯”符合人民利益,这同那种针对普通公民隐私、无关人民利益的侵权行为,性质是绝然不同的。或许周久耕们得知这样的法律后,会在监狱里拍大腿——早些禁止,还会有今天的结局吗?

  现代政治伦理理念认为,在私权利上,官员与普通公民不存在等号原则,官员私权利必须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基于此,我认为对待“人肉搜索”问题就不应实行无区别的一律性规定,而对于涉及权力监督、反防腐败问题上的“人肉搜索”应设定“例外情形”。否则将极大地抬高网络监督的门槛与风险,那么谁人欢喜谁人愁,自不必说了。

  同样被认为是有效监督手段的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一直在千呼万唤中难产不出,官方解释说“有阻力”;而禁止“人肉搜索”的地方立法却毫无阻力,在各地简直如“雨后春笋”般竞相“争艳”,既无需“试点”和“过渡”,也无需征询民意,说明什么呢?说白了,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实质就是权力的拒绝监督与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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