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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三开庭 这官司没完没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0日10:47  生活新报

  私人生意应收款还是公司销售货款?职务侵占还是合同纠纷?

  

四审三开庭这官司没完没了

  美编 恼虫 绘

  一起案件,法院认为“铁定是犯罪了”,被告方却认为“自己无罪”。从一审打到终审,四次审理、三次开庭,如今案子还没完。从2009年1月至今,孙超凡就这样不停地为自己喊冤。其律师称,虽然是终审判决,但案子可能还要经历第四次开庭。孙超凡有罪还是无罪?是职务侵占还是合同纠纷?尚未可知。

  两审

  判决 犯职务侵占罪判九年

  孙超凡,宣威人,一直从事钢材买卖。2008年5月26日,他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09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进了看守所。

  2009年6月11日,宣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孙超凡在担任宣威市某公司片区钢材销售负责人时,收取客户王某的钢材款7万元、客户郑某的钢材款34万元,共计41万元占为己有。庭审中,公诉人又增加指控孙超凡收取客户向某的钢材款25万元、何某的钢材款7万元,都未入公司账户占为己有。以上款项共计73万元,因数额巨大,孙超凡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

  然而,孙超凡认为,他收取的王某、向某、何某的钱款只是和三人做生意的应收款,与公司无关。收回部分货款是因为该公司法人赵某不按当初约定付给他销售提成,他认为自己“拿了该拿的部分”,根本不存在职务侵占,仅仅是双方发生的纠纷。

  一审法院认定,孙超凡于2005年5月到宣威市某公司片区做销售工作,2007年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期三年。另外,他经营钢材的条件是因公司长期经营钢材所形成的优势,是在同一地方对相同客户进行的经营活动,一审法院判孙超凡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孙超凡不服,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两审四次审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发回重审后的二审)、三次开庭,2010年3月12日,曲靖市中院仍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出第二份终审裁定。孙超凡在看守所呆了一年,最终以九年的有期徒刑进入监狱服刑。

  上诉 聘用合同是否劳动合同?

  其代理人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建伟认为,孙超凡与宣威某公司的聘用合同其实是合作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孙超凡不是该公司的人,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事实要件。

  朱律师说,从双方所签的聘用合同看,这只是一份普通的民事合同,虽然叫“聘用合同”,但内容并不具有聘用孙超凡为该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这份合同既没有写明孙超凡成为该公司职工后诸如劳动条件、待遇、福利、休息、保险等劳动权利,也没有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是约定了20%的利润分成,这能叫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吗?”朱律师说。

  孙超凡在上诉状中称,2005年3月,该公司经理赵某约他合作销售钢材,说好每月给孙超凡1000元,每年按销售利润的20%提成。

  2007年,孙超凡估算自己已为赵某创利260万元,但赵某除了分给孙超凡6万元外,对20%的分成和许诺一辆20万元的轿车并不兑现。孙超凡不满,赵某又以提供其200万元周转资金和一辆20万元的车,一套30万元的房子为条件,签下这份聘用合同。“就算我们两人的口头协议无法确认,但是合同上20%的利润一分钱未给是得到证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合作的应收款我就不愿意尽力追回。”孙超凡在上诉状中称,“赵某说没有利润,公安、检察机关为什么不调查、不举证?”

  “你欠我的不给,我差你的也不还,这只能是纠纷不是侵占。”孙超凡坚称,即使他收回货款74万元未交公司入账,照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重审

  判决 程序违法但维持原判

  朱律师指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庭审中公诉人要求变更、追加或者撤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变更和追加需要给被告人和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准备。公诉人庭上增加指控孙职务侵占两笔钢材款32万元,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存在违法指控和违法判决问题。

  上诉书中显示,2007年7月,因为赵某未兑现承诺,而且合同上20%的利润一分钱未给,孙超凡正式通知赵某不再与其合作并解除合同关系。之后,孙超凡经销钢材的资金周转都是自己筹措的,与宣威某公司无关。卷宗材料也显示,孙超凡收取何某、向某、郑某的钢材款共62万元,都是在2007年7月以后,主要用于支付购货款。

  一审判决中,孙超凡侵占了宣威某公司的74万元,其中,2007年11月15日王某的7万元和2007年7月13日至8月10日收取郑某的30万元中还未交给公司5万元,共计12万元,是孙超凡与赵某合作的收入,而孙超凡之所以不交给赵某,是因为他没有得到相应许诺的提成。其余62万元是孙自己经营的收入款,与该公司无关。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62万元是该公司的收入,况且这62万元除了进货和销货外,其余全部付给了供货方。”朱律师说,“他所运作的资金都是自己筹措的,并未使用公司的一分钱,这些都是有据可查的。审判机关在没有任何财务凭证、记账根据的情况下,仅凭购货单位提供的收货付款就认定收款不入账,太粗糙了!”

  在孙超凡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2009年12月10日,曲靖市中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追加起诉32万元而没有休庭属程序违法,据此裁定发回宣威法院重审。重审维持原判,孙超凡再次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 发回重审后判决仍无效?

  孙超凡上诉称,公诉方的两次(后一次宣威市检察院进行追加起诉)起诉金额应是64万元而非73万元,法院表述理由为“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之前已口头说明‘收取郑某某的钢材款25万元’是打印错误,更正为34万元,孙超凡对更正内容未提出异议,公诉人在追加起诉书中也再次写明更正内容,更正并非变更,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孙超凡认为,公诉人以打印错误变更起诉内容不符合法律和法理。

  据起诉书和卷宗显示,在犯罪数额上,宣威市检察院和法院有多次变化。检察院起诉书写的是32万元,第一次开庭更正为41万元,又当庭追加为73万元;法院第一次判决书判成74万元,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公诉人又追加32万元,法院第二次判成73万元。而本案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判决书未作任何评价,只说孙超凡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构成了侵占主体。

  孙超凡还认为,最不可理解的是,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判决书上的书记员“李波”,在发回重审时成了审判长。“法律有明文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审判的人员(包括书记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朱律师认为,宣威宣市人民法院属于审判程序违法,重审后的判决应视为无效判决。

  26日,朱建伟律师称,曲靖市中院已经受理了再次重审的申请,但是否决定重审,尚未可知。

  本报记者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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