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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所获口供不得采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02:20  东方早报

  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两个“证据规定” 我国首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早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院三部有关负责人强调,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制定这两个规定的确将来有助于防止像赵作海这样的案件的发生。

  吕广伦介绍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当中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包括在审查各种案件,办理刑事案件当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了一些很具体的规定,操作性更强。而且这些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包括其他几个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中都没有规定过,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

  前不久,赵作海冤案的处理过程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办案民警是否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延伸出证据采信的问题。“新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吕广伦说。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新增内容

  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

  重大改革

  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突出了重点:一是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二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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