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陕西神木法官回应180万入股煤矿款来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02:30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 段博 陶明)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一名法官180万元入股煤矿,为讨要1100万元分红款走上法庭,并且一审胜诉。连日来,这起离奇的官司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作为一名普通的国家公务人员,他的180万元入股款从何而来?他的分红收益到底应不应该得到保障?记者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

  处于漩涡中心的这名法官名叫张继峰,面对舆论和社会的广泛质疑,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了张继峰。

  张继峰从基层干起,先后任乡镇法庭庭长和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对于180万元股金来源,张继峰解释说:“这些钱是变卖了两处房产,一处是法院当时分的240平方米的住房,卖了43万元。还有就是老婆是县城神木镇沙渠村人,村上分的门面房,卖了138万元。”张继峰表示:“对这些钱的来源,自己问心无愧。”目前,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正在进行调查。

  张继峰对记者说:“陈某是自己初中的同学。2005年初,陈准备花1800万元买下一处煤矿,当时找到我融资。我把法院分的房子作价43万元卖给了陈的弟弟,妻子在村里分的两层门面房还未建完卖了138万元,凑起来入了股。”

  “投了这么大一笔钱很是担心,加之老婆一直反对,煤矿的效益也不是很好。2005年9月,国家又提出清理公务员入股煤矿,有些后怕,找到陈要求退股。他说当时没有钱,以后有钱加倍返还。”张继峰向记者表示,陈某三次分别返给张继峰180万元、180万元和300万元。其中前两次打的条是返还款,300万元打的条子是分红款。

  张继峰说:“后来才知道,陈某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卖给了别人。觉得陈某给自己的太少,才将他告到法院。”

  2010年2月,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判令被告煤矿方给付原告1100万元。由于国家明令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这样的判决引起了巨大争议。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认定了双方口头达成的退股协议,所以对张继峰的诉讼不予支持。

  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金博表示,投资入股不是普通的买股票、债券等,应该在属于《法官法》和《公务员法》规定禁止的经营活动之列。法官不能参股,是你知我知的,企业让他参股,双方都有违法的故意,所以分红肯定要没收。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安十佳律师王洪表示,张继峰虽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本案中并没有利用职权或作为煤矿主管部门等直接利害关系获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影响合同有效性,其投资并不属于违法收入,收益予以没收理由并不充分。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法官 入股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