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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新规预防冤假错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02:44  汉网-长江日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规定》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当予以排除。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三,进一步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明确规定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应予排除。

  第四,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五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应当进行审查。3、控方证明。4、双方质证。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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