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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不能作定案根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04:53  都市快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明文确定了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证据不得判定犯罪事实,以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定案根据。有专家称,这是刑诉法改革的前奏。

  两个新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前不久,河南赵作海冤案的处理过程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办案民警是否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延伸出证据采信的问题。

  新出台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非法证据排除过去我们只是有这么一个宣示性的规定,就是非法取得的这些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但是,什么是非法证据,怎么进行排除,都没有规定。这次都予以了明文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制定这两个新《规定》的确将来有助于防止像赵作海这样的案件的发生。原有规则太笼统难止刑讯逼供。

  据新华社、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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