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两院三部首次明文确立死刑证据裁判原则,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规定作出上述明示。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据了解,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但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仍比较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虽一定程度上充实了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但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而新出台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增加的新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意见证据的规定,但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这些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
两部三院:
确保办理的案件
经得起历史检验
两部三院同时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