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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高新法记者胡莉)27岁的曾某在火车南站某公司上班,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北京网友。他为了前往北京与网友见面,在2009年12月24日晚8点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司仓库内的2台白色惠普笔记本电脑盗走并销赃,获人民币4500元。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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