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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三部昨发证据规则 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不采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06:51  云南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两院三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这两个《规定》的颁布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刑讯逼供不作定案根据

  规定明确,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等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表示,之前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以获取口供。但这么做获取的供述其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规定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在定案中予以排除,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进步,这在刑事诉讼法中叫做程序的制裁措施。

  第一次确立死刑案证据裁判原则

  规定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规定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解读】樊崇义表示,长期以来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种理念,但在实践中在“事实”的认定上并不统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这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次规定明确提出了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为根据,由证据来裁判。

  细化死刑案证明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因为死刑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解读】樊崇义表示,统一了判处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使标准明确,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和使用。

  证人的推测不作为证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排除意见证据的规定,此规定确立了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解读】樊崇义表示,规范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法律需要的证人证言是,他看到了什么,在什么时间和地点等,就是我们所说的“七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何因、何果)。证人提供的意见不能说明案件的实施构成要素。明确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被告平时表现重点审查

  规定提出,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除审查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外,对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及被告人平时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也需重点审查。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

  【解读】樊崇义表示,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律上叫做品格证据。对被告人的社区表现等重点审查,也作为量刑情节,这是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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