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饭店行为违法
本报5月30日讯(见习记者付茜)29日7点左右,市民张先生和朋友在新华路上的一家火锅店吃饭时,消费了107元,由于张先生零钱不够,服务员让了4元,临走张先生要求开发票时,服务员说必须补上4元钱,否则就不给开发票。
29日晚7点左右,张先生和朋友在新华路上的火锅一条街吃火锅,9点左右,张先生和朋友去结账,得知消费了107元,由于零钱不够,希望服务员让几块钱,服务员同意便宜4元钱,所以张先生支付了103元钱,走时张先生找服务员索要发票,结果服务员告诉他,必须补上4元钱才给开发票。
张先生告诉记者,本来他要发票不是为了报销,只是一种维权意识,没想到这家饭店摆出了这样的霸王条款。“随后我要求开个收据,服务员说他们饭店也不给开收据。”张先生恼火地说。
30日,记者拨打了12315热线,105号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支付多少现金就应该开多少钱的发票,这家饭店拒绝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张先生可拨打纳税服务12366热线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