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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物业是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07:32  大众网-齐鲁晚报

  南坊新区一小区业主杨先生反映:27日上午,他家里3000多元现金和若干首饰被盗,损失共计6000多元。杨先生认为,他每月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当赔偿他部分损失。事发后,杨先生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被拒绝。

  物业公司负责人何经理:派出所现场查看后认为,有熟人作案的可能,因为杨先生家的门锁丝毫没有被撬的痕迹,门窗均未有异常情况。据查询,杨先生曾经将房子对外出租,但事后并未换锁。何经理表示,物业公司只是对小区内的公共部位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无义务保护个人家中的隐私情况。并且事后物业公司积极协助派出所进行调查。

  30日记者咨询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子豪律师,他认为,如果物业公司和业主签定的服务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物业公司又没有重大过错的话,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错是指如在小偷行窃时,物业人员应当能发现但未发现,或有很明显的作案嫌疑而物业人员未制止。

  帮办记者崔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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