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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吁建立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保护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11:3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31日电针对“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问题,法律界人士呼吁,建立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保护制度。在30日下午方圆律政杂志主办的研讨会上,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企业家是一个高发犯罪人群,企业家涉及犯罪,多数人身会遭受羁押,对于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的保护具体必要性。

  知名刑辩律师赵志成分析称,企业家涉及犯罪,多数人身会遭受羁押,分为两个阶段,未判决之前是在公安、检察、法院的司法审查、审判阶段,这属于被羁押。判决生效之后,在劳改场所服刑改造,这是人身自由权被剥夺。但是刑事判决除了判除罚金和没收财产之外,企业家的其他民事权利都没有被剥夺,普通的民事权利包括姓名名誉、财产权、继承权、抚养权、赡养义务、债权债务,这是一般的权利。还有一些特定的权利,包括公司的股权,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权,对企业的管理权,以及应该获得的收益权,和企业家特定身份有关联的民事权利也没有被剥夺。

  赵志成说,以往比较多的案例都表明企业家一旦卷入刑事案件,刑事犯罪,即使他犯的罪和企业没有关系,比如说我们现在知道的一些案件,企业家吸毒、强奸、雇凶杀人、交通肇事等等这些案件和企业没有关系,但是企业家一旦被羁押,通常就是企业恶梦的开始。无非是企业家不能参与企业管理。另外企业的声誉、信用因为企业家个人的声誉和信用发生问题,同样也跟着崩溃。企业家不能行使对企业的有效控制,导致企业无法维持下去。

  媒体广泛披露黄光裕没有失去对国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对此,赵志成指出,司法机关充分的照顾到了国美电器据传有数十万人员工和大量的供货商的债权以及社会稳定多方面的利益,给了黄光裕一定的权限和方便。这是一个司法理性在个案中的一个体现,有积极的意义和示范作用。

  赵志成说,这不仅仅是保护企业家个人的利益,董事也是要促使履行企业家的义务,这些义务有的是对公司的,有的是对董事会的,对客户、消费者、公众和社会的。在刑事诉讼中,既要保护企业家的权益,也要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有一些特定处置财产和资产过户等等行为,应该允许公证机关到羁押场所、劳改场所办理公证手续。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指出,在刑事诉讼上怎么保障涉刑企业家的民事权利,涉及到的范围很广。第一,在刑事诉讼中被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上的财产权利。第二,涉刑企业家在公司管理上的权利。第三,所在的公司和个人财产处理上的权利。这三方面涉及的都是和案件无关的财产如何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有一些企业家已经被确立为犯罪的之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具有罪犯的法律身份,一方面是商事主体的身份原则上不受到相应的影响。至于作为公司的经营者,不管是作为董事、总经理还是其他的高管人员,确实不能行使这些职权,这属于法律上的不能。可以保证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董事长的权利就不一定了,每天还要批示,还要签字,如果这样的话也不符合公司应该履行的勤勉义务,要保证八个小时坐班,在监狱里要八个小时劳动改造。

  刘俊海说,追究企业家刑事责任的时候了,原则上不株连他所在的企业,第二不株连他所在的企业的劳资关系,第三不株连他所在企业的交易关系,另外原则上不株连他作为一个投资者的法律身份,这就是现代法制成熟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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