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鲁蒙海 通讯员 王寅生) 魏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33406.47元。
2003年7月1日,时任呼市和林县某乡信用社出纳员的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以储户付某某的名字填写取款凭条,将储户付某某存折上的10000元钱支取,供自己挥霍。同年7月12日,魏某某又以储户彭某某的名字透支23406.47元,供自己挥霍。其案发后一直在逃,后被抓获,现赃款已全部退还。
呼市和林县检察院认为,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5日,呼市和林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魏某某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