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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李树辰  稿件来源:

  本报讯 杨玲与吴某均系安宁某高校教师。2006年至2007年间,吴某经营的公司要进行项目投资,因资金周转困难,他以个人名义,分三次向同事杨玲共借款48万元。同时,承诺每笔借款借期为1年,年息为15%。在借条上,吴某加盖了自己和妻子甘美的印章。2008年底,吴某和甘美办理了离婚手续。2009年,拿不到还款的杨玲,将吴某和甘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吴某、甘美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1万元。

  对此,吴某承认借款事实,并称是私刻了前妻甘美的印章盖于借据上,甘美并不知情。而甘美称,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她对借款之事毫不知情。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借款一事系吴某、甘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长达多年,故甘美不可能不知。安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欠原告杨玲借款48万元、利息13万余元,计61万余元,被告甘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甘美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美的代理律师称,甘美对吴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而且借据上甘美的印章,也是吴某私刻的,且甘美与吴某已离婚,因此,甘美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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