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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民工遭拖欠工资 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04:52  华西都市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对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建筑业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成都市(区县)财政部门应该建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筹措并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建筑企业未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或者未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的,暂停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华西都市报记者 李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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