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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爆炸伤人供气站赔9.4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05:11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周易)液化石油气爆炸致使自己受伤,业主陈先生将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告上法庭。二中院日前终审驳回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赔偿陈先生医疗、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4万余元的判决。

  据介绍,2008年5月5日19时许,陈先生在租住的房屋内使用燃气做饭时,由于燃气发生爆燃引起火灾被烧伤。爆炸发生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查看,后该工作人员在公安消防部门火查人员勘验现场前将燃气表卸下。陈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为此发生医疗费共计4.3万余元。

  2009年1月,陈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工作人员故意破坏火灾现场,使火灾原因无法认定,火灾责任无法确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对火灾承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赔偿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3.4万余元。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辩称,陈先生在发生火灾后通知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查看火灾原因,在征得陈先生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取走燃气表。经供应站工作人员查看,陈先生在房屋装修时,擅自将有关煤气的安装进行改变。造成火灾原因是由于陈先生使用燃气不当,陈先生擅自改动煤气装置造成起火。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能提供事故发生原因是房主私改煤气管道的证据,故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承担相应责任。RJ206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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