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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障新闻媒体的报道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05:37  汉网-长江日报

  对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遭通缉一事,新闻出版总署昨日表态称,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公安局网上通缉。此事一经披露,舆论哗然。目前遂昌县公安局已撤销对仇子明的刑拘决定,网上通缉也同时撤销。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应该说,只要媒体不是捏造事实、恶意构陷,行使报道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这一常识,并没有在所有人那里取得一致的认识。比如在本次事件中,遂昌警方最初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就是断定记者仇子明在进行非法的舆论监督。可是,什么是合法的舆论监督,什么是非法的舆论监督,合法与非法的决定权掌握在谁手里?这些问题,在不同的事件,不同的人那里,往往有不同的走向。

  媒体报道遭遇刁难和打击的事情不是今天才有。就在最近几天,包括仇子明遭通缉事件在内,已经连续发生3起记者遭冲击事件。这些事件看起来都是媒体报道与公司资本之间的碰撞,而权力在个别事件中往往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背后更深层的原因仍然是媒体报道的现实困境。

  历史上有段时期,新闻媒体被当作是纯粹的喉舌和宣传工具,媒体没有独立地位和身份,需要依附于行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所谓正面新闻还是舆论监督,媒体报道更像是在完成一道被交付的任务。

  今天我们愈发认识到,媒体是社会公器,不为私人所有,也不为私人所用;媒体以为公众提供信息和观点为己任,并不天然是舆论监督工具,媒体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批评权等一系列权利,新闻媒体遭遇挫折,记者报道权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往往意味着公民权保护的尴尬处境。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记者因报道遭通缉与公民发帖遭跨省追捕,揭示的都是同样的现实,反映出同样的问题。

  新闻媒体需要依法进行管理,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新闻立法,管理所凭依的仅是一些部门规章,而且对媒体的管理也不总是公开进行。媒体管理应有特定的管理机构,但从现实来看,似乎握有公权的部门都可以对媒体发出指令,对记者报道进行这样那样的干涉。

  媒体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与地位,媒体与社会自由与权利的关系,在世界上均有广泛共识和共同的价值根基。我们也必须承认,对媒体的具体管理和认识,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中也有其特殊一面,但这种特殊性仍然建基于共同价值,并非另辟蹊径,以特殊性取消或凌驾于共同性,也不是要与现代文明追求背道而驰。

  屡屡发生新闻媒体遭冲击、媒体记者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事情,我们有必要再次重申,媒体报道权及其所关联的公民权利,必须受到稳定且强有力的保障,不容含糊,不容商量。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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