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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感对社会有多重要

  □李鸿文 深圳 资深评论员

  就在内地舆论对学历造假争议四起时,香港媒体的一则报道,让我们见识了香港社会对类似事件的态度。这则报道比较人性,没有点出那位高材生的姓名。我们只知那位年仅18岁的贫苦少年,已获美国名牌大学录取,但仅仅为了2500元人民币的报酬,冒名顶替参加“美国入学考试”,涉及了一项串谋欺诈及行使假身份证罪名,被香港观塘裁判法庭判监6个月。

  类似事件如果发生在内地,也许就是另一种结果。近年来,几乎每年高考总是出现替考事件,如果不是有组织成规模,“取消高考资格”就算是严厉的处罚了,更何况当事人确实具备诸多法外施恩的条件,又是家庭贫困,又是少年英才,又是不熟悉香港法律,案值又不大,仅仅是区区2500元人民币……但法不容情,法律要维护正义,同样也要维护社会的耻感。

  由这起事件,想起3年前发生的香港城市大学陈静事件。同样是来自内地,而且是一位前途无量的数学系女博士生,就因为向老师“买试题”,而被香港九龙城裁判法庭以行贿罪判刑6个月。这起事件当时在香港和内地产生不同的反响,让两地都感到吃惊:香港对“学生为应付考试竟然向教师行贿”感到吃惊;内地则对“向教师行贿就被判刑”感到吃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认知,两地媒体报道在新闻处理上就有所不同,香港媒体的标题重在“行贿”,内地媒体的标题突出“入狱”。

  陈静以内地高校的潜规则试探香港高校的校风、学风,而香港九龙城裁判法庭的判决,也可以解读为香港高校及香港法律对来自内地高校潜规则的成功阻击。当初判处陈静时,当辩护律师以她不熟悉香港的反贪污法律为由提出求情时,法官的一席话耐人寻味:不熟悉香港的法律不是犯罪的借口。对这位少年,法官同样也表达了惋惜之情,但还是落下了法槌。这两起判例,显然表明了香港社会对造假现象是零容忍。

  法律被信仰的基础是人有羞耻之心。乡规民约之所以能被自觉遵守,因为在一个熟人社会里,违反规则会付出尊严和体面的代价,不仅在利益上得不偿失,而且让违反者感到羞耻。所以,“耻”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管子·牧民》中有“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之说,把礼义廉耻看作维护国家统治的四根链条。他还补充道:“四者之中,耻尤为要。”

  人类学家露斯·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分析了良知文化和羞耻文化的差别,她认为良知文化是以个人价值观作为行为取向的标准;而羞耻文化则是指在群体文化中,人们以群体的要求和观念作为个人的出发点。在以良知文化为核心的社会里,人们以绝对的道德观作为行为准则;而在以羞耻文化为主导的社会里,人们的行为以群体观念为导向。而《管子·牧民》中的“耻”,几乎同时包括这两种文化的内容,发自于内心的良知到达群体规则,然后再以群体规则而内省。

  社会规则的遵守要靠着良知和羞耻心。所谓“耻”,止于耳,还止于内心中魔鬼的冲动前。这段时间以来,从假唱、假文凭,到假冒伪劣商品,“假”无处不在,这说明我们社会中还缺少耻感;而香港法庭的这起判例,则说明耻感对一个社会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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