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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不施救 执行的什么公务

  □王传涛

  济南 教师

  如此“执行公务”,其实是公权力对于官员犯错犯罪给予袒护和包庇的借口,是公权力的私化。可问题是,公权力本是属于老百姓的公权力,公务也本来是为老百姓服务的公务,怎么就成了个别官员违法违章的保护伞了呢?

  7月23日,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西胜中队民警刘铁军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将该市李合村村民雷义双撞死,且撞人后没有及时施救而离开现场。经过德惠市交警大队调查,“交警刘铁军肇事后主动报案,回到镇北中队并向单位领导汇报,及时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撞死了人不施救,还要“执行公务”,这种敬业精神令人佩服。只是,什么样的公务能比老百姓的生死更重要呢?况且,有目击者称,事发前曾看见车上民警从李合村一家饭店出来,怀疑其系酒后驾驶。所以,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肇事车辆是否在“执行公务”。再说,“执行公务”就是撞了人不施救的理由吗?

  先假定“执行公务”之说属实,但也不应该成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开脱借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此条细则至少给我们两个提示:其一,交警车辆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能使用警报器,没有使用警报器,也就不能够在马路中横冲直撞;其二,即便是警车,即便真在“执行公务”,也应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车。

  打消公众疑虑,当地警方还必须向公众解释:警车执行的是什么公务,该公务到底有多大的紧急性,以至于比路人的性命还要重要。如果权力部门的公务执行成本要以牺牲百姓的生命为代价,这样的公务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所谓公务,它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说到底就是老百姓自己的利益。公务再大,也不可能大过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相关权益。因此,“执行公务”不能成为警员犯罪的挡箭牌。然而,“执行公务”被作为托辞不是一天两天一起两起了。今年春季,湖南耒阳一辆面包车违章五百多次,最后查实此“最牛违章车”隶属城管部门,官方最后给出了解释即是:执行公务、工作所需……

  如此“执行公务”,其实是公权力对于官员犯错犯罪给予袒护和包庇的借口,是公权力的私化。可问题是,公权力本是属于老百姓的公权力,公务也本来是为老百姓服务的公务,怎么就成了个别官员违法违章的保护伞了呢?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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