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律师称用人单位不发高温费可追究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11:2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8月2日消息(记者张国亮 通讯员任慧芳)气象部门预计杭州市未来2到3天将出现37-38℃的高温。持续的高温,使得一些与高温有关的话题再受热议,比如单位不发高温费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高温费和高温补贴、清凉饮料费有什么不同?等等。昨天(8月1日)下午,浙江大学律师实务研究中心、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第二期“泽大法律大讲堂”就公众关心的以上问题做出了解答。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部主任钱梁讲座中表示,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是高温费发放的依据。《通知》第四部分“落实用人单位责任”条款第(七)项中作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至于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钱梁律师表示,津贴与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可以作为津贴的一项。在出现被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发放的法律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关于高温补贴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并不高,在适用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浙人社发[2010]202号文件规定了清凉饮料费的适用时间段、补贴额度等内容,但该文件不属于广义“法律”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只具有指导效力。同时该文件所属的规定类别为“劳动保护”,即清凉饮料费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劳动条件,而非属于工资范畴的津贴。该文件是给省内各企业一个参照标准,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依照该标准向员工发放清凉饮料费。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该规定发放清凉饮料费的,建议劳动者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最后,钱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高温补贴事宜与单位达成一致,并作为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下来。双方可以具体约定补贴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参照国家、省内政策执行,以保证获得向单位请求发放高温补贴的法律依据。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