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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171万元 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雒焕素  稿件来源:

  本报讯2009年底曾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武威市自来水公司女职工特大诈骗案近日正式宣判,被告人支英以融资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被害人巨额钱财后,以购买彩票的方式予以挥霍,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支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融资”为名 狂骗171.02万元

  被告人支英,现年35岁,甘肃省武威市人,系武威市自来水公司女职工。2008年3月31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被捕。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支英在2006年4月至2008年2月期间,以帮朋友做生意入股“融资”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先后以借款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等23人现金171.02万元。

  属于诈骗?还是属于民间借贷?

  辨护人认为,被告人支英的行为纯属民间借贷行为,每次借款,均有《借款协议》,并出示条据等。另外,借款过程中,曾经几次还清借款人的利息及部分钱款,因此该行为不是诈骗,仅仅是一种民间借贷。

  公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五项之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形。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又具有“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情形,据此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支英多次进行诈骗,事后又将条据以其丈夫的名义进行了转换,但是这不影响支英诈骗事实和将诈骗款物据为己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其行为确实犯有诈骗罪,一审法院定性准确。

  犯了诈骗罪,被判12年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支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他人对其的信任,大肆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支英所持“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支英为了骗得他人钱财,虚构事实,以融资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被害人巨额钱财后,以购买彩票的方式予以挥霍,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明确,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支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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