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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撞死学生案明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2:0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 2009年2月10日,驾驶“陕AC3299”东风大地牌自卸车的王双娃,行至西安市长安区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贾某等5名学生,造成4死1伤的恶性后果。日前,西安市检察院对王双娃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中院定于8月4日上午9时,在该院大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去年2月10日凌晨6时许,持C3驾照的泾阳县41岁农民王双娃,驾驶准载8吨的自卸车,从泾阳县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依照规定,驾驶此类型自卸车,必须持有B2型以上驾照。为躲避沿途超限站,当日凌晨6时许,王双娃行至108国道西安市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斗门初级中学学生,当场致两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在逃离现场时,又将两名学生连同三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高速行驶178米后,将两名学生甩至路边继续逃逸,后行驶至西安市长安区义井村口将拖挂的自行车甩落。

  王双娃逃离现场后,继续驾车前往户县千王水泥厂,在厂内换了右前轮轮胎,卸载了水泥熟料,并卸下车牌,后将车开回泾阳县口镇一石料场。并给其妻打电话告知自己开车撞人的事,其妻得知丈夫执意出逃,便将1000元现金交与王双娃外出所用。王双娃遂驾车逃至旬邑县,将该车弃于县内南环加油站,后搭乘汽车逃往乌鲁木齐。同年2月15日,王双娃迫于压力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西安市检察院认为,王双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死一伤,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将他人拖挂至车下致二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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