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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违法重罚引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04:08  信息时报

  

深圳交通违法重罚引热议
深圳交警在检查车辆。广州日报记者 高鹤涛 摄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朱宏) 醉酒驾驶罚3000元、变造号牌罚5万、闯红灯罚500元……前日,深圳史上最猛交规开罚,3司机各罚5万拘留15天,经媒体报道后,高额罚款迅速引起网民强烈反响,有的赞成有的反对。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深圳的这种立法,有“以罚代管”嫌疑。

  8种违法行为罚款过万

  据介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大幅提高了对改装车、肇事逃逸、无牌、遮牌、套牌、假牌等八大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是:1、套牌假牌车罚款5万元;2、无牌车上路罚款1万元;3、交通肇事逃逸罚款2万元;4、不安装号牌和遮挡、污损号牌年内两犯罚款上万;5、泥头车超载一超多罚;6、非法改装机动车上路罚车主并罚改装者;7、营运车高速公路上下客罚经营单位1万元;8、有乘客站立的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罚经营单位1万元。

  质疑1:是否有“以罚代管”的嫌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肖雄辉律师称,我国行政处罚的立法原则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深圳的巨额罚款有以罚代管的嫌疑,《条例》缺乏合理性。虽然用高额罚款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防范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本的还是管理和教育。而且,如果交通安全管理采取一罚了之的办法,可能会使政府忽略对交通规划上的科学管理,不应该成为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最优先选用的手段。

  质疑2:“适当变通”是不是有点大?

  广州钟伟律师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首先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才是规定当地的具体执行标准的主体,而且还必须限制在该法的罚款幅度内。

  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深圳的规定明显超出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标准,还出现5万元的天价罚款,这种罚款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适当变通”值得商榷。

  质疑3:重罚可以但不要有特权车

  广州宁媛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动辄会毁掉一个人的生命,因此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她表示同意,没有重罚就无法形成一个好的秩序。她强调,不怕罚得重,就怕罚得不公。譬如,在道路上除了社会车辆,还有很多“特权车”,如果只罚老百姓,而放任特权车辆的话,条例迟早变为空文。

  她留意到,新条例中规定,“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她担心真正操作起来,可能还是比较难,特权车总是容易找到例外情况,只有取消所有“O”牌车和特权车,才能彻底地一碗水端平。

  网友热议

  支持

  网友杞人忧天: 支持严格执法,法律法规是要严格遵守的,人性化执法实质上就是人情执法,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无规矩不成方圆。

  网友melvynchina2009: “涂改或遮挡车牌、酒后或醉酒驾驶”确实应该重罚。遮挡车牌,撞到人,跑了,找谁去??

  网友saleey:可惜只有深圳是这样,如果全国推行就好了,看那些法拉利还挂不挂牌,跑高速的还挡不挡牌,罚个两回就可以买辆车啦,法拉利抓个100次也出来了,呵呵。希望不是这两天做做样子而已。

  反对

  新浪网友:深圳交警一天就罚了50多万,那钱都不知道去哪里,建议抓挡车牌的司机去上课教育30天,罚钱就不要罚那么重,教育为主。

  新浪网友diyyy:违法该罚,是不是也该给大众足够的时间去了解。乱罚是交警不对,难道地方法规可以凌驾于国家的交通法规之上?

  新浪网友明月心上:闯红灯罚得太重了,黑啊!有些是人不小心犯错的,好歹人性化点好不好。什么世道啊,如果交警自己也犯了这种错误,是不是应该开除公职??

  建议

  新浪网友留恋:深圳是特区,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法规。但对外省、外市来的车辆应该在深圳各高速出口处加强宣传力度,使一些外地司机明白深圳一些地方法规,这样执法人性化一点。1分2分3分4分5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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